No. 02 | 勞基法第 16、17 條 + 勞退條例第 12 條

資遣費試算

輸入到職日、離職日與平均工資,自動分開計算「舊制」(94/7/1 前年資)與「新制」(94/7/1 後年資),並加上預告工資。

資遣費合計(含預告工資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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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舊制怎麼分?

2005 年 7 月 1 日是分水嶺。94 年 7 月 1 日(含)以後適用「勞退新制」,資遣費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;之前的年資則依勞基法第 17 條的舊制公式。

舊制公式(勞基法第 17 條):

舊制資遣費 = 平均工資 × 舊制年資
(每滿 1 年發 1 個月,未滿按比例)

新制公式(勞退條例第 12 條):

新制資遣費 = 平均工資 × 新制年資 × 1/2
(每滿 1 年發 0.5 個月,最高 6 個月)

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(節錄)
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,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,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、第十三條但書、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二十三條、第二十四條規定終止時,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,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,未滿一年者,以比例計給;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。

預告工資

雇主依勞基法第 11 條(虧損、業務緊縮等)資遣勞工,須提前預告。未預告則須給「預告工資」。

年資預告期間
滿 3 個月未滿 1 年10 日前
滿 1 年未滿 3 年20 日前
滿 3 年以上30 日前

預告工資 = 平均日薪 × 預告日數
(平均日薪 = 平均月工資 ÷ 30)

什麼情況可以拿資遣費?

雇主主動終止契約(勞基法第 11 條):

勞工被迫離職(勞基法第 14 條):例如雇主違反勞動契約、未依規定給付工資、有暴行或重大侮辱等情形,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。

不能領資遣費的情況:勞工自願離職、定期契約期滿、勞工因勞基法第 12 條(嚴重違紀)被解僱者,皆無資遣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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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見問題

「平均工資」怎麼算?
依勞基法第 2 條,平均工資是「離職前 6 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」。包含本薪、加班費、固定津貼,但不含三節獎金等非經常性給付。
老闆要我簽自願離職書,可以簽嗎?
建議不要。簽了「自願離職」就拿不到資遣費,也無法請領就業保險的失業給付。如果是公司要終止勞動契約,應由公司開立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」。
資遣費要繳所得稅嗎?
資遣費屬於「退職所得」,有定額免稅。每滿 1 年免稅額為 19.8 萬元(114 年度),超過部分仍需課稅。
老闆說公司沒錢付資遣費怎麼辦?
可向勞保局申請「積欠工資墊償基金」墊償。若仍無法解決,可向地方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,或提起民事訴訟。
注意:實際資遣費計算依個別情形(如平均工資爭議、特殊年資認定、職災勞工等)可能有所不同。重大爭議建議洽詢律師或撥打 1955 勞工諮詢申訴專線。